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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厂家设计系统应用的依据
更新时间:2017-11-08   点击次数:1106次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厂家的设计与应用,主要依据是根据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其,是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职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其二,是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条文11.2.7里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活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馆所、仓库、住宅小区、医院、商店、学校等等。 
    其三,家标准《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活动作保护器”。 
    其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其五,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足GB13955《剩余电活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其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其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的要求(暂行规定)。 
对“宜”字的理解 
    家标准《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活动作保护器”。在《剩余电活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有关条文中也同样明确要求“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其中就末端保护和线路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则,另外,在4.6条款里,同样明确在某些场所“应安装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具体规定。这些都是强制性的规定。 
    在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对是否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以“宜”安装来表示的。所谓“宜”安装,按着规范里用词说明指出:表示答应也稍有选择。也就是说可以安装,也可以不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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