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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原则
更新时间:2017-08-22   点击次数:1902次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遵循下列原则:
1.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组成及要求:
(1)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监控器、电压传感器。
(2)系统形式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单体建筑且监控点数小于220点的系统至少应由台监控器及若干台传感器等设备组成,系统中的监控器不应超过两台;
(b)大型建筑或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即在各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场所设置监控器,将各消防设备电源状态及报警信息传回至控制中心的*监控器,统管理、监控、显示信息。
(3)任台监控器所连接的传感器的地址总数不应超过128点。其中每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地址总数额定容量10%的余量,且每回路地址总数不宜超过56点(有中继器的情况下)。
(4)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5)传感器的设置应采用末端设置;
2.《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
3.消防电源监控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
b)应能将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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